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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9-03-14
[新聞稿]全中教-針對1090307教育部教師法修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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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新聞稿

108年 3月 7日行政院會通過《教師法》修正草案,針對該草案內容,本會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(以下簡稱全中教)發表意見如下:


一、支持依法處理不適任教師依法處理不適任教師問題是全民共識,全中教不反對。但在現行機制下,將不適任教師問題全數歸咎於校園內的「師師相護」,而以為改組教師評審委員會,引入校外學者專家就能解決問題也是過於天真和簡化問題的。全中教認為,如何使不適任教師提報出來審議的機制還需要加強。再者,所謂「不適任」的法律定義與教師應遵守的法律規範需要明確化,否則單單只是引入校外專業人士,恐怕已可能淪為符合民意期待的民粹作法。

二、反對行政工作,列入教師義務此次修法將教師擔任行政工作列為義務,除了顯見的缺乏與教師專業團體討論協商的立法粗糙之外,在執行成效上也是堪慮的。教師專業養成過程中缺乏行政所需的相關行政、法律訓練,且教育行政事項爆量、動輒有違法之虞時,將此類專業工作訂為義務,無疑是提油救火,不但不能解決近年來常見的「行政逃難潮」,甚且為校園內工作分工製造糾紛。且依據教育基本法第 8條教育人員之工作、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,應以法律定之,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。強迫教師做非屬其專業之工作,顯已違反教育基本法。本會認為,行政工作是教師的「兼任」工作而非本職,正本清源之道並非修法,而是避免不必要的繁瑣行政作業負擔、增強校長行政領導能力、提高擔任行政工作的誘因與榮譽感,才是釜底抽薪的解決方法。

三、反對寒暑假返校進修,由中央(雇主)自行訂定
將現行教師寒暑假備課研習的行政規定入法,看似提升研習的法律位階,然此同時也是用法律課以教師研習的義務,此為教師工作內涵的重大變革,應該與教師工會進行協商,而非由擔任雇主的主管機關單方立法規定。若果真要將研習視為教師的法定義務,那麼教師是否也可主張要求各該研習必須符合專業需求、有實際效益,而非現行多數是「政令宣導式」、「衝業績式」的形式化研習。另外,既是「法定」研習,符合辦裡研習的單位如何訂定?且因研習而產生的交通、住宿等相關費用,該由誰來支付?這些都是入法時需要進一步考慮的問題,教育部不該片面自行決定。


四、強力主張教師勞動人權,勞動條件變更,雇主應與受僱者協商
若修法強化教師申訴及救濟制度,相信多數教師給予肯定,然教師勞動人權,勞動條件變更時,應與教師協商,這是民主社會之勞動人權。且改變的同時,應考量是否落實教育品質的提升?具體施行方式是否可行?本會強烈主張,各項改變及施行細則,教育部應與各教師工會進行專業對話,並共同研議後使得訂定之。


媒體聯絡人:全國高級中等學校教育產業工會(簡稱全中教 )秘書長許麗吉聯絡電話:02-2731-7363(辦公室)0970-097-132(手機)政策部主任賴和隆聯絡電話:02-2731-7363(辦公室)0920-840-931 (手機)全中教工會電子信箱:nshstu002@gmail.com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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